臺中市水湳經貿園區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審查原則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1款:
各建築物須至少規劃裝設智慧電表、智慧水表、智慧瓦斯表等三種裝置,並預留智慧表頭所需之電力、網路、設備空間配置,並配合各能源事業單位智慧表頭推動期程完成裝設。
第五條第(一)項第1款第(1)目:
申請人應具備申請表、本計畫書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本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甲、檢附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針對建築物之智慧連網設備項目(智慧電表、智慧水表、智慧瓦斯表)審查符合安裝規劃之審定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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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 申請人應依上述規定檢送「承諾安裝智慧表頭切結書」至各能源事業單位,並將審定證明影本納入「臺中市水湳經貿園區智慧連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書」內送至本府進行審查。
2. 各項智慧設備對應之單位或機關(聯絡方式請查詢)
智慧電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水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瓦斯表: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